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王某某与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xx模块化xxxxx集成系统”专利技术许可王某某在银川独家实施,期限一年,从2019年4月22日起到2020年4月21日止;被申请人支付专利许可授权服务费16万元、年度服务费2万元,合计18万元;未经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王某某不得将本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共计向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8万元服务费。
2019年5月2日,王某某与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王某某为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全权负责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模块化装饰生产厂的安全及完成产品的质量、技术研发,研发成果归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协议期限暂定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止。2019年5月8日,王某某与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某将其和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xxxxxx吊顶专利技术合作代理权转让给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后此项合作代理权归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该协议中所涉及后续补交款项由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争议焦点】
王某某与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申请人认为,本案《合作协议》、《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被申请人,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将技术转让给申请人一事并不知情。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合作协议》、《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理由是被申请人与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有效的,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知晓并同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转让及合作经营该专利技术使用代理权。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与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是专利许可合同,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xx模块化xxxxx集成系统”专利技术许可被申请人在银川独家实施,被申请人作为被许可人,在未经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申请人先后签订《合作协议》、《转让协议》,两份协议有机结合,其合同目的是转让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代理权,许可申请人使用专利技术。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转让协议》因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裁决结果】
确认王某某与宁夏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转让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许可人,在未经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申请人先后签订《合作协议》、《转让协议》,两份协议有机结合,其合同目的是转让青岛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代理权,许可申请人使用专利技术。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转让协议》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结语和建议】
建议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时,一定要和专利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或必须征得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