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据此申请人根据双方约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6万元;二、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利息为9300元(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计31个月利息为9300元);三、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000元;四、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是否应该支付借款利息?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马X于本裁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何X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8287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70287元。
二、本案仲裁费2455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共计2755元由被申请人马X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民间借贷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已履行了其发放借款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按约履行其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偿还本金60000元的请求合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借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日为2019年2月1日,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责任,自2020年8月20日至确定还款之日的违约责任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共计8287元;申请人要求承担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用。因双方对此责任在借据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用。本案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符合本地律师收费标准。
【结语和建议】
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注明利息和利率的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