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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某区经济适用房三期A区建设工程,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56183010.59元,最终金额以决算金额为准;工程内容为地基、基础、主体、内外装饰、保温、屋面、防水、楼地面、门窗、栏杆、道路、绿化、低压变配电等部分分项工程及建筑附近明暗沟、护城以及周边4米范围内场地清理和水、电安装工程,不包含通风、消防、高压变配电、燃气等工程;工程价款支付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10日内付至实际形象进度的90%,在90日内付清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工程款;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以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期满1年的10日内返还1%,期满2年的10日内再返还1%,期满5年的10日内返还其他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若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视发包人违约,┄逾期每日发包人按所欠付金额总数的万分之五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请遵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遵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爆破公司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进场施工,2013年5月案涉工程全部竣工,2014年12月25日双方完成主体工程结算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金额为43527383.58元;2017年3月15日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全部结算事项签订《2017年3月15日某区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专题会议记要》,确认附属管道工程、道路工程不是申请人施工;2017年4月21日双方形成案涉工程项目应付款项对账单,确认被申请人欠款1806075.22元,其中含附属管道费483374.03元、税金38960.61元。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询证函》,前一份函显示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9000000元,备注为其他应收款;后一份函显示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594544.74元,备注为应收账款。

另,申请人现名称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某区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而来;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工程款里不包含设计费370964.20元;2013年2月26日的《某区经济适用房三区项目会议纪要》约定:某区经济适用房三区项目附属工程由被申请人推荐劳务队伍施工,申请人同意在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后由该劳务队负责实施,申请人净收该部分施工结算总额的13%作为管理费(不含税);申请人认可收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支付的30万元工程尾款;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案涉工程项目的时间为2013年7月;双方均认可43527383.58元结算价款中不包含附属工程款的事实;申请人因本案已支付律师费5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177元。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欠款1806075.22元,并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二)裁决撤销申请人2020年4月7日发送给被申请人的《询证函》;

(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95477元,其中律师费93300元,保全担保费2177元;

(四)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一)依法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附属管网返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308826.21元,道路维修费用人民币16000元,屋面维修费用人民币5002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履行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

(三)仲裁反请求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申请人追索的欠款本金是否为1806075.22元,其主张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前项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合理;

2.申请人主张的撤销其向被申请人发送的《询证函》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存在;

3.被申请人主张的附属管网返修费用2308826.21元,道路维修费用16000元,屋面维修费用5002元应否由申请人承担;

4.被申请人主张的案涉工程的瑕疵质量维修责任应否由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06075.22元,并承担以1283740.5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1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3740.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2334.64元为基数,自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之日即2020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担保费2177元、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27894元、处理费11130元,合计39024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0%即7804.8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即31219.2元。

本案仲裁反请求案件受理费20559元、处理费9150元,合计29709元全部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特点是既有仲裁请求,又有仲裁反请求,双方争点多,争议大,个别争议问题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比如申请人主张的撤销其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询证函》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存在,即《询证函》是否具备撤销权的法律要件,就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此外,本案因一方对另一方举示的证据质疑较多,仲裁庭在证据认证方面逐一梳理,阐明理由,下了一番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