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将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承建,双方于2014年7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时间、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且被申请人早已经使用涉案工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也没有进行结算,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254232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43255元(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从2020年11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额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裁决对涉案工程在拍卖或折价所得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主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如何认定?
二、申请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宿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575529.21元及利息(利息其中以9598112.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 5977416.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165528元,由申请人负担86302元,被申请人负担79226(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同时一并将79226元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案涉工程经被申请人委托江苏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19548328.25元。申请人认可已收到103972799.04元,故被申请人还应付工程款15575529.21元(119548328.25元-103972799.04元)。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结合上述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交结算资料时间及付款节点,本委认为,利息计算的时间应以2019年11月6日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申请人主张优先受偿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故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结合庭审情况看,涉案工程交付并使用在先,验收在后,被申请人已接受了申请人劳动成果,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在先的证据,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上的不利后果。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业主已入住,不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