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某学院创业园签订了《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理申请1件发明专利,专利代理费为3500元,减免后官费为560元,合计4060元;被申请人在合同签署5日内向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为被申请人申请了专利,并于2019年11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专利文件并通过受理。截至2019年12月20日,申请人未收到相关费用。
2020年1月3日,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专利申请服务费4060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专利申请服务费支付产生的争议。
【裁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支付专利申请服务费4060元(其中代理费3500元、官费560元)给申请人某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某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业务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义务。
三、本案仲裁费用226.9元,申请人某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申请人付款等,其约定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办理专利减缓手续并获得通过后,通知被申请人及时付款,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专利文件,并通过受理,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代理费。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庭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解该案,降低当事人成本、促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减少损失。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庭审后进行;可以口头磋商,也可以书面交换意见。仲裁庭一般会以下列三种方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是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二是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三是双方自行磋商。当事人应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当事人对待调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参与调解时留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