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四川省司法厅
被告:司法部
第三人:四川某司法鉴定所
原告因不服被告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司法部作出维持答复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在原告明确告知其医方隐匿、伪造病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的病历存在伪造、缺失、不真实的情形下,仍违法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为此向被告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请书》,但被告未从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各方面全面审查,仅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回复违法。原告不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对四川省司法厅的答复予以维持错误。
被告四川省司法厅辩称:1.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材料后,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后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并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该答复,被告对原告投诉处理程序合法。2.经调查核实,第三人系接受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启动的鉴定程序,其作出的鉴定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的规定。而且,被告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无权责令司法鉴定机构撤销鉴定意见。
被告司法部辩称:司法部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行政复议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系受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受理,送检材料为当事人均在场时封存,且第三人认为送检材料能作出鉴定结论,故原告所称送检材料缺少护理材料,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出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是否合法。原告认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第三人不应受理该鉴定委托。第三人认为其接受法院委托合法,且送检材料满足作出鉴定结论的需要。被告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四条等规定,认为第三人尽到了审查职责,鉴定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经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