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为其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应根据合同要求为被申请人及其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被申请人应接受并支付价款;双方在人员入场当月底后10天内,进行服务人员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的确认,申请人根据结果开具发票,被申请人收到发票后20日内支付申请人费用,但申请人服务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客户,如产生被申请人没有按期支付或不予支付的情况,则根据本合同第X条方式支付,最终支付金额根据合同第a条结算(a条约定被申请人原则上按照合同前述约定的付款时间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于月度初签署确认《验收报告》,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提交《付款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相应服务费,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日期内收到被申请人客户打款且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则被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客户技术服务费用后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费用);人月单价价格包括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人员餐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日常开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服务进行考勤和考核,并于每月末出具考勤记录和《考核评价表》;不论双方约定何种付款方式,双方确认每期付款前1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付款通知(注明开户行及账户信息)以及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申请人有权延迟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签订当日内,被申请人预付申请人10万元作为预付款,如申请人无法按照被申请人要求派遣技术人员在被申请人指定现场工作的,则申请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双倍预付款;被申请人客户业务发生调整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前通知申请人终止合同;被申请人在逾期付款超过五天以上的,申请人有权通知被申请人解除本合同;如申请人未按约定派遣技术人员,或申请人技术人员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13日,丙公司以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告知双方合作于2019年12月9日终止,并要求申请人立即撤出。双方在2020年1月某日的微信聊天中的《补充协议》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技术服务费共计20万元,但该补充协议因双方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没有达成合意,因而没有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19年8月-10月的三个月的服务费。后丙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提前终止了该项目及与被申请人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通知申请人完成交接后撤离该项目。2020年1月13日,丙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的技术服务费共计70万元。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将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9日的4张服务费发票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予以退回,申请人声称没有收到退回的发票。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申请人称其共委派9名技术人员,委派天数为73天,应得技术服务费70万元,被申请人应以此数额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没有安排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不能以双方已经终止的合同,推算其服务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服务费,请求申请人向其给付服务费70万元、违约金70万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派遣技术人员在指定现场工作,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申请人退还双倍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
【争议焦点】
一、合同是否提前解除;
二、欠付服务费用的数额;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四、申请人是否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20万元;
二、驳回申请人甲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离开项目现场”与“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是不同的。双方合同标的约定也并非仅为被申请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故离场通知并不等同于终止合同的通知,不能发生终止合同的法律效果。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计算时,当事人对应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还应考量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即使申请人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也应当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结语和建议】
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应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之上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约情况进行;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必须先通知相对方,这种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的,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时,该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