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以谁为被告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二、股东的分红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的除外。

  三、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通过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以上文章回答了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谁是被告”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拒绝提出查阅请求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实现股东查阅权。股东知情权是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制度。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