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与分配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清偿前提出。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为了弥补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的不足,对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人的债权给予平等保护,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并且两个债权人都取得了执行的依据或者已经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同一债务人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全部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债权。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
5、你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清偿前,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说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顺序参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剩余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执行。
三、参与分配制度缺陷
参与分配存在于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制度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的意见》第297-299条规定以来,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人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作用,并不意味着制度本身就是合理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这种体制与实际执行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在实施中是否有必要重构参与分配制度,是一个亟待讨论的问题。
参与分配制度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原则。参与分配不能真正实现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也就是说,对于同一债务人,当数个债权先后发生时,无论债权成立的时间,其效力都是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分。这种债权的平等是建立在“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全部债权的一般担保”的基础上的。但是,债权的这一理论特征并不决定所有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会同时得到平等的清偿。执行过程中的债权是已经确认并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如果债权平等直接适用于执行,当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全部债权时,是否需要等待其他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再进行分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