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报考国家公务员,通过了笔试面试,但由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最终录取时被取消资格。9月5日,全国首例公务员招录诉讼案有了一审判决。定西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岗工被挡在门槛外

小杨是某省通渭县一家毛纺厂的下岗工人。自从企业效益不景气以来,他一直在四处打工谋生。定西市即将举行乡镇公务员招考的消息传开后,小杨的精神十分振奋。

2004年4月,他满怀信心地报名参加了定西市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准备当一名乡镇公务员。经过充分准备,他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同年12月,他接到县人事局的体检通知,公务员工作似乎指日可待。但他没想到的是,县人事局随后通知,档案中记载的年龄与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符,大专毕业证也有疑问,录取资格被取消。“我的身份证是四年前办的。我没报考就进考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75年4月26日,具有法律效力。取消了怎么取消?”小杨想不通,马上找相关证明交涉,没有结果。随后,他提出行政复议,打市长热线,上访,希望事情有转机,可惜都失败了。

  法律援助帮他维权

无奈之下,小杨决定讨回公道,但诉讼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诉讼前,小杨先在通渭县聘请了律师,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没有在县城聘请律师。后来他又找到定西市,结果也让他失望。在很多热心人的帮助下,他到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的工作人员非常同情小杨的遭遇,并立即审查了他的情况。他发现自己是下岗职工,经济非常困难,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于是赶紧为他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定甘肃景天地律师事务所刘晨律师免费帮他打官司。

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诉讼过程也异常艰难。2005年3月,小杨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通渭县人事局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的规定,核对真实出生日期和学历真实性,尽快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通渭县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是人事部门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时采取的行政复议方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不服上诉,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诉讼权。定西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不当的终审裁定,决定该案由通渭县人民法院受理。通渭县人事局立案后提出,县里只是全市统一招录公务员的授权点,最终是否录用,在于市人事局,而不在于县人事局。因此,起诉县人事局是不当的。于是,经过近半年的反复,这个案子又移交给了定西市。2005年7月,这起因公务员招考引发的民事申诉案终于在定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庭审中,原被告和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常住居民登记表、身份证和档案材料,经法庭审查确认。定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杨入伍审查表填写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5月23日,派出所审查的身份证号码为622424720523221。根据我国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原告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明显是1972年5月23日。当原告在报考公务员时提交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1975年4月26日)与本人档案记载的最早出生日期(1972年5月23日)不一致时,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原告档案中记载的最早出生日期是,被告市人事局确定原告的出生日期没有错。 据此,原告年龄超过乡镇公务员未满30周岁的条件,定西市人事局取消其录用资格没有错。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法院应该以法律条文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退一步说,能不能报考公务员与报考人的身份无关,不能因为报考人是下岗职工就优先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原告现在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75年4月26日。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根据,原告的出生日期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给原告以后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