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前者主要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固有的人身权,是维护其生存和尊严所必需的。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性质。人身权总是主体享有的,对于自然人来说,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从一开始就享有这一权利。主体存在期间,总是离不开主体。只有主体死亡或者终止,其享有的人格权才停止存在。民事主体不分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差异,平等享有人格权。人格权不能被民事主体转让或放弃,也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2)合法性。虽然人格权始终伴随着主体,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享有人格权,但人格权不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法律确认的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要权利。第一,主体只有拥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被称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其次,主体只有拥有人格权,才能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才能始终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自己的价值和地位,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自己的价值和地位,才能在全社会实现人的尊严,充分发挥人的价值。

二、人格权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人格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理论上,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前者主要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三、物质人格权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存利益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如下:

1、维持生命延续的权利。

2、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保护自己,消除危害。当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3、自主支配生活利益的权利。

4、请求司法保护生命权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内容是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个具体内容,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二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对生命的侵害。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刑法中的杀人罪和民法中的民事赔偿损失责任。

(2)健康权

健康是指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其生理机能和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是一项基于生命权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如下:

1、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权利。

维护健康和安全的权利。

3、控制自己健康利益的权利。

4、请求健康司法保护的权利。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享有司法保护的权利。

侵犯健康权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刑法中的侵权犯罪和民事赔偿损失责任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身体组织完整性、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是生命和健康现象的物质基础,法律意义上的身体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主体部分,一个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人体头部、躯干和四肢的整体构成,包括四肢、器官和其他组织,是人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头发、脚趾甲和其他附着在身体上的人体组织。根据民法理论,自然人身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利益也是人格权的保护对象。

身体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持身体组织完整性的权利。

维护人身安全的权利。[第页]

3、自己控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4、请求司法保护人身权的权利。

四、精神人格权

(A)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姓名是自然人依法命名的文字符号,用以区别于他人。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名字由姓和名组成。自然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名字,或者自己的艺名、笔名、别名、别名、字、号等。

2、名称使用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法律对使用正式名称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比如登记结婚的时候,一定要用正式名字。

3、名称更改权。自然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改自己的正式姓名。

我国民法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然人姓名。

(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事物主体的名称。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名称决定。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更改权。

4、名称转让权。域名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前者是将自己的姓名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原姓名权人丧失姓名权,不能继续使用。受让方成为该名称的完全所有权人,享有该名称的专用使用权及其他一切与姓名权有关的权利,排除他人包括原权利人的任何干涉;后者是权利人仍然享有姓名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而受让人只取得他人姓名的使用权。

区分姓名权和自然人权利的特征如下:

名称1、是特定地区的特定名称。关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在同一地区,法律不禁止自然人采用与他人相同的姓名,但在同一地区,法律不允许社会组织采用相同的姓名。

2、姓名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除了登记自己的正式姓名外,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命名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一般来说,有关国家机关不干涉公民决定用什么名字。但法律对社会组织名称特别是企业名称的确定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企业不能完全决定用什么名称。

3、姓名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因此是可以转让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本身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以依法作为财产出售和转让。姓名权的可转让性是姓名权与自然人姓名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任何人不得假冒、盗用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义,否则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肖像是指人物在一定物质形态下的表现。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利。肖像权是特定自然人的专有权利。肖像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维护肖像权完整权。

肖像画的合理使用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有新闻价值的人像。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的活动反映国家的政治生活、国家大事、社会焦点或公共利益。为了报道他们的活动和行为而使用这些人的肖像,即使没有得到他们的同意,也不构成侵权。

2、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的目的,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例如,使用通缉令上的罪犯肖像来追捕逃犯。

3、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用照片之类的搜索你。

4、用画像维护社会利益。如先进人物照片展览、逃犯照片出版等。[第页]

5、以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四)名誉权

声誉是指人们对民事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政治品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评价,也不是一种自我评价,而是大众对一个特定的人的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免受不法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权代表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名誉权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因此是不可转让的。

名誉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就侵犯名誉权而言,是指通过侮辱或者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名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没有故意而只有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一个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的减损,也不属于侵犯名誉权。比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揭露罪犯,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当然不是侵犯罪犯的名誉权。

(5)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基于特定自然人而存在的,本人依法支配自己不想公开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依法尊重而不愿公开披露的私人秘密。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私人秘密权。

2、决定是否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或公开私人秘密的权利。

3、控制私人秘密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对隐私的控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性权利,在理论上属于自由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我国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类似于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