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条文释义】
1.团伙斗殴的认定和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上,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群殴。群殴一般指因个人恩怨、地盘争斗或其他动机而群殴。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其动机是蔑视社会公序良俗,寻求个人报复或谋取某种非法利益。
(三)根据本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参与群殴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形。
2.肇事肇祸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多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制造事端,无理取闹,无理殴打他人,任意挑衅,欺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上,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寻开心、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的目的,无理追逐、拦截、侮辱、咒骂他人;(二)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即以不合理的流氓手段强行从市场、商店等处抢走、索要物品,无目的、无理由损毁、侵占公私财物;(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无故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人以寻欢作乐、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三)依照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
第二十七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条文释义】
近年来,在我国销声匿迹已久的辉门和邪教组织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其成员打着宗教或练气功的幌子,散布封建迷信,煽动反社会、反人类情绪,蛊惑人心、欺骗群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回民、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回民、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规定:“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惩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利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以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欺骗他人等犯罪活动,
1.认定和惩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和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种行为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健康。
(2)客观上,行为人主要表现为组织、教唆、胁迫、欺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和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活动的行为。邪教是指假借宗教名义或教义,从事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欺骗群众、发展控制成员、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宗教组织。会道门是指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主要包括伊通道、九宫道、老年社、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组织是指行为人召集、网罗他人从事邪教、邪教活动。教唆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请求等方式,教唆他人参加邪教、邪教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加入邪教、宗教派别。欺骗是指行为人以引诱、欺骗等手段引诱他人参加邪教、邪教活动。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鼓励他人从事邪教、邪教活动。行为人通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主要进行下列活动:一是传播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欺骗、控制大量人员,干扰行政、司法、教育工作,破坏法律秩序;二是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搞所谓“求主”、“升天”活动,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三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或者煽动他人绝食、自焚,或者以迷信手段“治愈”他人,损害身体健康。
(三)根据该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引诱、煽动他人参加邪教活动,或者从事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认定和惩处利用邪教、教派和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种行为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健康。
(2)该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利用邪教、教派、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迷信是一种相信鬼神的唯心主义宿命论,产生于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知识缺乏的封建社会。其信仰、崇拜和活动带有强烈的封建色彩。具体而言,该行为是指利用邪教活动、迷信活动、迷信活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人数不满20人的;利用邪教、教派、迷信和积极传播的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利用邪教、教派和迷信活动,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利用邪教、教派和迷信活动制造、传播邪教,欺骗其成员或者他人进行绝食、自残、自虐等。或者阻止患者接受正常治疗,利用迷信和巫术治疗他人,从而损害其健康。行为人利用邪教、教派、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情节不严重,后果轻微,不构成刑事处罚。
(3)根据临时条款
3.对以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种行为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健康。
(2)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宗教、气功为名,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活动。冒用宗教、气功,是指行为人假借宗教、气功名义,实际从事迷信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以宗教、气功为名,散布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利用宗教或者气功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以宗教、气功等名义制造、传播邪教,欺骗其成员或者他人进行绝食、自残、自虐,或者阻止患者接受正常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手段治疗他人,损害他人健康,等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该条规定,利用宗教、气功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
这篇文章是新增加的。近年来,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现象屡有发生,如干扰政府和军队通信系统,干扰防洪、防火、气象等系统,干扰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系统,甚至恶意干扰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2004年3、4年,在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黑龙江、广东等地发生了严重的人为恶意干扰事件,影响了正常的航空飞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对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使用的相关环节的监管。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但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介绍,由于刑法设定的构成条件较高,目前还没有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先例。大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相关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也无法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所以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认定与处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对无线电事业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该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国家规定主要指法律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对无线电服务的分类,无线电服务包括无线电通信服务、固定服务、卫星固定服务、航空固定服务、移动服务、卫星移动服务、港口运营服务、船舶移动服务、广播服务、卫星广播服务、无线电定位服务、卫星气象服务、射电天文服务、安全服务和特殊服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干扰政府军用通信系统,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干扰我国“鑫诺一号”卫星,干扰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系统,如铁路调度对讲机干扰,大功率无绳电话干扰广播电视信号等。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出后,拒绝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的。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当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该行为。
(三)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干扰无线电台(站)的认定和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法的客体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该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无线电台(站)的正常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国家规定主要指法律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台(站)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运行的合法无线电台(站)。该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对无线电台(站)的正常运行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当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各类干扰事件大多是由于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非法产品造成的。例如,2001年8月,某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市防汛指挥部无线电指挥调度台频率受到呼叫声干扰。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从电信局查到了干扰电话地址。经进一步搜查,执法人员在一居民小区内发现两部擅自架设使用的大功率无绳电话,其使用频率与防汛站接近。还有机动车擅自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干扰警用频率,擅自占用警用频率,非法监听警用频段,干扰正常警务调度。其他干扰还包括对寻呼发射设备、无线接入通信网、对讲机、有线电视放大器、私人电台等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三)依照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运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该条规定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属于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增加了两个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践中,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还有很多,但不构成犯罪。这些行为会对人们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有必要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增加了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与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该行为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和设施(包括网络)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处理信息的人机系统。该行为入侵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学领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如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不涉及前沿科学的计算机系统。入侵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截取数据的行为。入侵只有在造成一定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受到惩罚,比如被入侵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非法入侵导致数据丢失等等。
(三)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认定和惩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该行为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行为者客观地表现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和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删除是指删除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无法正常运行。改造,是指改变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添加是指在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添加某种功能,导致原有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行。干扰是指通过删除、修改、添加以外的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上述行为只要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该行为。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后果严重,一般指破坏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一下。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删除是指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和应用程序。修改,是指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增加是指向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新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上述行为后果不严重,否则构成犯罪。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和添加,严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或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第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会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计算机病毒是指破坏计算机功能或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干扰程序。制造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并制造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指令或代码。传播计算机病毒是指将上述病毒通过各种方式输入计算机,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更改、删除、破坏、分解,最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或崩溃。此行为后果轻微,不构成刑事处罚。
(三)根据本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违反国家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该法的目的是公共安全。
(2)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是: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规章、通知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定)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买卖,是指行为人买卖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行为人在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运输,是指通过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邮寄,是指通过邮局将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寄往目的地;携带,是指携带少量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一地前往另一地或者进入公共场所;使用,是指在生产、科研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使用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借给或者交给他人或者单位;处置是指对爆炸性、毒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的销毁或其他处理。
(3)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认定。生产制造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而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培植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者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
在买卖危险物质方面,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买卖危险物质的规定。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需要临时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名称、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剂、杀虫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个人或者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无效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运输危险物质时,货物容器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或者交付时
在危险物质的处置中,如果危险物质处置不当,将对自然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害物质的处置规定了严格的方法和程序。比如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储存产品和原料,不得留下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或者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25条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25条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0条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