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在_ _ _ _ _ _ _ _ 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限为_ _ _ _ _ _ _ _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 _ _ _ _ _ _ _ _ _
企业住所:_ _ _ _ _ _ _ _
第五条本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盈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目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惠互利。
第七条经营范围:_ _ _ _ _ _ _ _
第三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和盈亏分担办法
第八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出资额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_ _ _ _ _ _ _ _ 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元,占_ _ _ _ _ _%。
第九条全体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和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前条约定的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额。
第十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委托该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本企业合伙事务的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事务的人为出资最多的人,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检查合伙业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有权查阅账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二)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争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
第十五条职业
(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二)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与原合伙企业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一)合伙协议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合伙企业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原因;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解散公司: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存在不当行为。
文章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作出解散决定后19日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并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合伙企业应当注销。
第七章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个别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撤换。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擅自处理本协议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企业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留存一份。
合伙人(签名):_ _ _ _ _ _合伙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合伙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