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15年的立法马拉松,替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由于该立法是继2003年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的新法律,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之际,自然备受关注。
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的意义在于:
它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特别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组成。新法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取消SASAC的监管职能,但我认为它已经朝着剥离SASAC现有的行政监管职能迈出了明确的一步,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者、监管人和司法人之间的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它扩大解释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新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这解决了新法是否适用于金融国有资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也为下一步出现统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留下了端口和空间。新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是因为现在正在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意识到,统一监管国有金融资产是多么重要。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摩根士丹利向银行投资控股公司的转型,金融机构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很好的参考案例。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利于控制金融风险。下一步应该是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SASAC。
它使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法专设一章,对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规定,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高度关注、群众讨论较多的国有资产流动性问题给予了新的法律依据。要知道,当初涉及国企改制的纠纷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的,而MBO(管理层收购)和外资并购的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国有资产流失争论的焦点。新法对这些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既允许国有资产流动,又对其出资人进行限制,甚至需要政府行政许可。
它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了操作的基础。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这一部分回答了国有企业的目的问题,即除了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外,国有企业的目的是理论上使其盈利。国企分红要公开,程序要透明公正。虽然新法没有规定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规模和用途,但新法强调,相关预算管理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大部分用于解决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少数纳入公共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