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协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公司为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为: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公司宗旨:发挥企业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佳经营业绩和利润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丰厚回报。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及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各方约定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形式为人民币万元;
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1万元;
丙方%,形式为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万元的形式。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全体股东应按协议办理出资手续,并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认购手续办理完毕后,其持股资产和出资额归公司所有。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或者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守法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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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从事或实施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7)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公司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以上所列事项以外的一般事务,须有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举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出席股东大会也不书面委托他人出席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恶意或者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大会,致使部分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无效,所议事项应当重新表决。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费用超过人民币元的,需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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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在时,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和监事。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前几个小时发出通知。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及一次延期会议时间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权利,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当作出会议记录和决议,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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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及说明。
(12)在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乙方为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和其他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召集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起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确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费用(如单次或一定时期内总额超过必要数额的,经董事长签字后决定费用)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出资转让和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第十章公司增资及股东增加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增加股东,但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转换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第二章XI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公司应依法建立会计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所有凭证、单据、账簿和报表均以中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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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支付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并按股东出资比例分红。股东投资以利润分配的形式逐年收回,股东不得随意抽回投资。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成立前各股东的开办费计入股东的出资额。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所有费用计入公司费用,从登记的各项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页]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六)因不可抗力,企业成立后连续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经股东会同意,可以宣告终止,进行清算。
(7)其他法律原因。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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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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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因任何股东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守约股东除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有权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转让其股份。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必须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股东各执一份。股东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另外两份由证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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