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改制,意见,人事局,人事,分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发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183号,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2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22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转制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解决我市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全员参与面临的一些新问题, 现提出如下建议:2004年3月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成府办〔2004〕7号)实施时,尚未完成改制分流职工的市属事业单位,可先按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并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成成)二、市直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已办理离岗待岗、自主创新创业、待岗就业、托管等手续的人员, 按成办发25号文件规定,且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按规定参加本单位改制,并落实改制相关政策。三、 2004年7月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33号),实施时,尚未完成转制改制的市直事业单位,应先按成府发[2004]33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单位从转制改制后的次月开始(即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四、市直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安置未就业分流人员所需经费按号文件规定解决。中办发[2004]25号,并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 2004年3月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前,已完成转制改制工作的原市直事业单位,执行原相关政策不变。六、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