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夏金林,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肖伟,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张中,江苏省*喜良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金林因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以下简称无锡营业部)发生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原来的说法,证券公司的分销送货单是不可撤销合同。被告否认原告彩票中奖,没有按照给原告的分配清单交付股票,剥夺了原告的股票认购权,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权认购1000股新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认购金额5%的精神损失,即10339元。
被告辩称,原告认购新股的真实初始号码为00000149909,该号码及以下13个号码均未中签。原告提及的编号送货单仅作为通知,并非与客户交易的法律文件。被告虽因工作失误误传了匹配号码,但与原告未中奖不存在因果关系,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无锡工信部为证券交易所代理人。1997年3月13日,原告夏金林委托无锡工业部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手续。1998年3月,深交所以每股14.77元的价格在网上发行了5只新股。3月27日,夏*林在无锡*工业部缴纳206780元认购无锡液1.4万股新股。3月31日,深交所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自动为每1000股有效股份编制一个发行编号,然后将发行编号记录发送至各证券交易网点。同日,无锡*业处收到备案后向夏*林出具了编号的送达凭证。凭证显示,夏金林14个分配号码的起始号码为00141131.4.2,五流通股票分配号码的抽签结果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其中,尾数为136的分配号全部为一组摇号,摇号可认购1000股。经查,夏*林确认其一个配号已中签,但当日股票1000股未交付至其账户,其缴纳的206780元购股款全部退回至其账户。夏*林多次与无锡*产业部门协商,均未达成目的,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8年3月23日,深交所向各网点发出《关于修改股票、基金网上发行领域的通知》。据称,从“基金开元”发行日起,将深交所以往在交易记录“收盘时间”(fc jsj)字段存储发行号码的做法,改为将发行号码和中签号码放在交易记录“fd fx h”字段的后12位数据中返回数据记录。请务必在本月24日修改相关程序。被告无锡*工业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未能及时修改相关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的序列号读取程序仍读取并打印“fc jh m”字段中的数据内容00141131作为分配序列号。在原告夏*林交易记录的库文件中,“交易对手流水号”字段内容为000001499909?无锡*工业部发现错误后,于1998年4月1日在大厅重新张贴了发行号。经深交所语音邮件查询服务系统查询,五液认购的发行号000001499909及后续13个发行号均未成功。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等证据证实
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夏林与被告无锡y存在代理关系。无锡*实业部未按深交所通知及时修改登记号读取程序,导致在代夏*林申购无锡*液体新股过程中传递错误登记号,无锡*实业部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锡工业部因自身过错,致使夏金林就经销权问题来回交涉,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决定。无锡*业部不具有网上发行新股的权利,向夏*林出具的交割凭证并非深交所具有网上发行新股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确认发行数量的有效凭证;而且无锡工业部的工作失误与夏金林能否中彩票没有因果关系。故夏金林主张其有权认购1000股新股的主张不予支持。虽然无锡*业部错误传达了分配号,给夏*林带来了一些精神上的不快,但还不足以给他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和创伤。夏*林主张判令无锡*工业部门以货款的5%赔偿其精神损失,明显属于权利滥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夏金林要求确认吴休1,000股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2.无锡*工业局赔偿夏*林经济损失2000元。
诉讼费1015元,由双方平均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综上所述,在涉及股票的交易纠纷中,如果认定客户营业部的工作失误,除了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外,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以上是125 Life.com整理的《股票证券法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国证券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