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内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此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独有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来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可能由占公司股份比例最高的股东持有,至于什么时候持有,主要看大股东的决定。此外,如果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出席,公司也可以根据董事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如何确保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但董事会未通知其他股东的,股东会不得对未上市事项作出决议,否则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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