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8年中秋节放假安排如下:9月22日至24日,共3天;其中,9月24日(周四)为法定节假日,9月22日、23日(周日六、)为休息日(公休日)。那么,中秋国庆加班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呢?125生活网边肖为您解析。

  要正确计算加班费,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一、依据(关于全年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个法定节假日。

据此,每月带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换算为:月工资收入每月带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以换算成:月工资收入(月带薪天数x 8小时)。"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9月15日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变更节假日、休假为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9月16日和1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同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的工资报酬。

例如,从劳动者上一月实际提供的工资中扣除当月加班工资后的金额X元,劳动者在9月1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X 21.75) x300%,劳动者在9月16日或1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分别不得低于(X 21.75) x2000。

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企业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中秋国庆都加班,能赚多少钱?

因为每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计算出来的最低加班工资也会不一样。以南京为例。2016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根据“加班工资=月薪天数(21.75天)”计算,可以算出最低日工资约为81.4元。

先看中秋。9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16、17日放假。上班族中秋节加班,每天加班费至少244.2元。如果加班三天,不休息加班费至少569.8元。再看国庆,10月1-3日是法定假日,后面四天带薪。经过计算,国庆加班7天,不补休,至少可以拿到1383.8元。

这样,如果把这些加班天数整合到10天假期中,就意味着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资,比一个月的工资还多。按照最低工资,至少可以赚1953元。

然而,虽然10天的加班费看起来很诱人,但即使员工愿意,企业允许,加班也是违反劳动法的。这相当于加班10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工资发放误区多

误区一:安排“补休”可以拒发加班工资。

2013年7月,因公司生产需要,安排刘在劳动节期间加班。但当刘在下个月初收到他的工资时,他发现加班费不包括在他的工资中,所以他要求公司支付它。该公司认为,虽然刘被安排加班,但事后他得到了补休。两者抵消后,刘无权索要加班费,刘提起诉讼讨要说法。法院判决支持了刘的诉讼请求。

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补休,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但只是指“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不在其中,而刘支付的加班工资恰恰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误区二:发“红包”可以减少加班费。

2014年9月,姜的公司为了完成大量订单的生产任务,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在当天以“红包”的形式给加班员工“奖励”。公司以姜已经发了“红包”为由,拒绝了他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姜觉得“红包”里只有50元现金,还不到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300%,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加班费。姜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仍需向姜某某等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红包”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红利。奖金作为工资的一种形式,用于奖励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是劳动者创造超出正常劳动定额的劳动成果时的一种物质补偿。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的补偿。

因此,如果明确单位支付的“红包”是加班费,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的奖金,单位也要另外支付加班费。

误区三:只是“值班”不用付加班费。

2015年春节假期,宋所在公司为按期完成发货任务,安排宋等23名员工在日常岗位从事生产。公司说这种安排只是值班,不是加班,大家都没有加班费。感觉上当的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宋某某等人的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照规定,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值班”和“加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岗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以外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主要是由于单位的安全、消防、节假日等原因,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工作,与劳动者本人的工作无关。因公只需“职务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确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某等人“在日常岗位从事生产”,明显不属于值班,公司此举明显是偷换概念。

误解4:每月30天带薪休假。

2013年春节,在家过年的刘某某等17名员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因为客户提前提货,要求马上回公司加班,并承诺按照国家规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当大家领到加班费后,发现被“缩水”了,因为公司是按每月30天带薪计算的。

根据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应按月平均带薪天数21.75天计算。相比之下,刘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该是:2800元/月 21.75天 300% 3天,即1158.6元。根据公司的计算,刘灿只拿到840元的加班费。

以上是中秋国庆加班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