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农场批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对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病残儿;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法律或离婚协议确定,新组成的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的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为不育,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地下矿山或深海工作五年以上,仍从事此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有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一方为非少数民族并在该少数民族定居生活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病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