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途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发放相关补贴、津贴,对这部分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其他所得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支付日期,计入下一纳税年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的;(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费;(五)保险赔偿。(六)复员军人、复员费、抚恤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职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