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业”的概念并不源于税收领域。准确的名称应该是“小微企业”,意在划定企业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联合颁布了《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合企[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财务状况,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近两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减免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如何理解和落实相关的减免税政策,需要认真理解减免税相关政策文件的措辞和具体规定,不能只看文件标题就轻举妄动,造成“看题目有道理”的偏差。
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仔细分析文件文本的措辞可以看出,这一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是神秘的:
也就是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对象仍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免征范围涵盖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并不限于文件标题中的“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种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该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出自(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没有直接界定小型微利企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接着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不禁止的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员工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只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自2010年起,国家给予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0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2012年至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4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含经审核批准征税的纳税人),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来源于增值税的规定,特指一类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取得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含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应税劳务,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额80万元(含)以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为营改增试点提供应税服务,且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企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小纳税人差异及交集
“三小”纳税人的外延是交织在一起的,看起来差别不大,甚至两者都有。比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也是小微企业,或者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既属于小微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的具体对象完全不同,差别很大:
案例一:某建筑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为小型企业,但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或虽低于30万元,但总资产高于1000万元;第二家物业管理公司符合微型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到30万,但员工有90人。甲、乙企业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不得享受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案例二:工业企业A虽然属于微型企业,但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小型企业,年应税劳务销售额60万元。虽然远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自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假设2014年,甲公司第四季度实现销售额8万元,乙公司10月份实现销售额3万元。这两家企业虽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当季9万元)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特定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微企业在企业规模规划上属于两类企业,但可享受印花税、营业税等特殊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中特有的一类,可以享受增值税特殊免税。另外,现阶段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与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密切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和标准的纳税人可享受不同税种的规定税收优惠,正确把握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对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