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在我国(《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现实中,侵犯名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我国也制定了许多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下面,请跟随125生活网边肖了解一下,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法人,损害其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0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诽谤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中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50 .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51侵犯他人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可以认定被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有关机关、组织出版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的出版物、资料上刊登的信件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般内部出版物、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有关机关、组织出版的仅供内部参考的出版物、资料上发表的信件、文章,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发行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的内部出版物、内部资料,其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新闻媒体、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新闻媒体、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因转载者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据职权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决定,当事人因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检举、控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控告、检举的名义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当事人因侵害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件及其职权的公开行为所作的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件、职权行为已经公开更正,拒绝更正,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七、如何确定因提供新闻素材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在认定因提供新闻资料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二)被动采访提供的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发表,新闻单位擅自发表,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提供者一般不应视为侵犯名誉权;新闻资料虽为被动提供,但在提供者同意或默许下发表,损害他人名誉,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八、医疗卫生单位披露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患者病情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披露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疾病,损害患者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患者名誉权。

医疗单位告知患者或家属病情不应视为侵犯患者名誉权。

九、如何确定因批评、评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而引发的名誉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对消费者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如果借机诽谤、诋毁自己的名誉,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如果没有侮辱性内容,不应视为侵犯其名誉权;主要内容不真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十、侵犯名誉权造成生产、经营、销售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生产、经营、销售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根据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适当确定。侵权所致。

10一、名誉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人民法院该怎么办?

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请求审理。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都提出了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答案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诉讼?

答:人民法院收到名誉权纠纷诉讼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因缺乏侵权事实而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和诽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主张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主张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审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被原告人撤回或者驳回的,应当恢复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解决民事诉讼请求的,应当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损。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如果只有作者被起诉,作者被列为被告;仅起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将新闻出版单位列为被告;如果同时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提起诉讼,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会被列为被告,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作品是作者履行职务形成的,只有被列的单位被列为被告。

七、问: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答: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名誉确实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他人隐私材料或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按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应当如何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如果存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九、问: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并发表一部文学作品,并不是关于生活中的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个人的情况相似,所以不应该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泄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未写明真实姓名、地址,但事实基于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泄露隐私的内容,损害他人名誉的,

答: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内容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等同于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公民、法人侵犯名誉权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酌情处理。

10一、问:被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对方赔礼道歉,该怎么办?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不恢复名誉、消除对方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信息,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我国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以上五条,其中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解答及相关司法解释,希望能帮你解惑。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拨打我们125生活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