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分为以下五个等级和十三个等级。第五类是总专员、副总专员;队长;警督;负责人;警官,13级是主任专员和副主任专员;警务专员(一级、二级和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察(一级、二级)。

警官的分类:

警官分为以下五个等级和十三个等级。第五类是总专员、副总专员;队长;警督;负责人;警官,13级是主任专员和副主任专员;警务专员(一级、二级和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察(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长级首席职位:主任专员;

(2)副部长:副主任专员;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至三级警监;

(五)厅(局)级正职:从三级警监到二级警督;

(六)厅(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厅(局)级副职:从二级警督到二级警督;

(9)办事员(警长)职位:从三级警督到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官)职务: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三级警督到一级警官。

授予人民警察一等警衔,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长批准授予;

(四)警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