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会计对象,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期间成本是企业日常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流出。

之所以不计入具体成本核算对象,主要是因为期间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整个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与能够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采购和产成品生产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期间费用不计入相关核算对象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发生的费用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企业因交易或事项承担负债,但未确认为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定义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特定成本核算对象,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

矛盾

管理成本差异

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的区分:车间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成员费、折旧费、修理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公司费用;制造费用与制造生产直接相关,如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水电费、办公费、车间管理差旅费等。

(1)业务招待费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采用预提法。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证明其真实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些注意事项:

1.上述标准中的净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扣除销售折扣、销售退货等各项费用后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不再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为与其税后利润和股息有关的收入已在对方企业提取了业务招待费。一般来说,业务招待费计提的收入可以以“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前的收入为基数,营业利润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社会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准确的记录或者凭证,是允许的

销售净额和营业总收入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账面净值,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不包含在报送间招待费中。

按净销售额计算,收取社会招待费的行业有:工业制造、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根据业务收入情况,收取社会招待费的行业有:宾馆、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租赁、修理、设计咨询和其他服务业。

跨行业企业应分别按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社交招待费限额。如果划分不清楚,可以根据他们的主营业务项目所属的行业来确定。

3.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当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国家对进出口业务购销收入收取业务招待费问题有特殊规定。进出口业务的购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超过2%的部分可进行税收调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颁布后,政策继续执行。

5.对于以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为主的企业,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业务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根据其取得的各类收入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投资收入、期货收入、购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是否按上述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区别与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区别在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实际支付业务招待费,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区别的原因在于他们的目的不同。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损益,会计制度允许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但税收的税前限额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在税前扣除更多的费用,降低所得税基数。

企业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终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差异。

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指具有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为各项保险资金和统筹基金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支付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职工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法定人身安全保险金、保险费等。)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其他基本保障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标准,数额低于工资总额4%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规定在最新的税法和会计差异协调文件中有所调整: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者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者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的基本或者补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当期缴费中直接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扣除。

许可税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总部管理费差额

支付的管理费是指总公司按照规定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一定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总公司从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科目。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也在“管理费”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向总机构缴纳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税法严格限制了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也严格规定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

1.提取总行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1)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进行税务登记。

(2)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和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公司无固定或经常性收入或有固定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以弥补管理费用的。

(4)总公司管理费包括总公司和母子公司制的总公司(母公司)。对于母子公司制,管理费的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2.总行管理费的审计和管理。

(1)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额为基础,考虑当年成本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一般情况下,应维持或略降上年水平。特殊情况下,增长率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率,以较低者为准。

(2)管理费提取实行比例和额度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核定。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1)租赁费。商品房租赁收费应经双方同意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相应冲减下一年度金额。

3.管理费扣除管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费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支付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支付额扣除,以后年度不再扣除差额。

4.申请程序和材料。

(1)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了减少层级,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企业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管理费决算(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及管理费(表)、本年度下半年预计管理费(表)、本年度计划管理费明细表(包括摊销企业名称及具体金额)及费用增减情况说明。

以上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违反规定。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或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经审核批准的,予以撤销,调整纳税。此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批准时间到了。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行应于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逾期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书所附资料不完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或者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7.授权审批。总机构与大部分共享管理费的企业不在同一地区,或提取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与大部分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地区,管理费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8.总行管理费支出及审计。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其开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资本性支出、非工资性奖励支出等与经营管理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关于此内容,请参见第13章中的详细解释。

差异及处理:根据会计制度,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可以据实收取,企业的日常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所发生的支出。企业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费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不符合规定的,年终进行纳税调整。

(六)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因出差、开会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应当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证明应包括: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年底进行纳税调整。

(七)会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加入工商联缴纳的会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商联节省下来的会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缴纳的会费数额要相应减少。根据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纳税人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年底进行纳税调整。

(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研究开发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国有和集体企业控股的联营企业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幅未达到10%以上的。

3.亏损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加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4.盈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会在当年或以后年度扣除。

5.纳税人发生的由国家财政和上级财政拨款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得抵扣

6.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程序如下:(1)纳税人首先要立项进行技术开发,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二)技术开发项目经批准后,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项目批准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用预算及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审核确认书。(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根据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以及当年和上年的增长比例,按照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7.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或应纳税所得额;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纳税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大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关联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集团公司向关联企业申请提取技术开发费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年度内技术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预算;(3)上一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报表;(四)集团公司上一年度决算报表;(五)集团公司上一纳税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9.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10.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凭批准文件和缴费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不得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原则上,集团公司当年从下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末如有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金额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用,除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以外,还可以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企业通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年终征收所得税时做减税处理。

由于技术开发费的增长幅度是根据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计算的,纳税人应建立“技术开发费扣除账户”,以保证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9)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见第二章。

(10)开办费摊销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计入损益。企业经理预计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开办费分五年平均税前扣除。企业通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底征收所得税时,他们会增加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

二、运营费用

(1)广告费

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促销费用。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

(1)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入、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纳税人扣除的广告费应与赞助费严格区分。申报扣除广告费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告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三)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8%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行业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医药、食品(含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用电器、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可在每个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广告费,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可不限。(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新兴企业

酒厂或白酒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含薯类)酒制作的广告费用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白酒产品的,以整体名义发生的广告费用,粮食白酒的广告费用应当按照粮食白酒在销售总收入中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

对主要从事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不得扣除粮食白酒广告费;对于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发生的广告费用,粮食白酒的广告费用应按照粮食白酒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和计算,不得扣除。酒类产品占其经营商品比例较小的综合性商场或商品流通企业,不分摊计算粮食酒广告费,除非为粮食酒做广告,否则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粮食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白酒消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解决我国白酒生产中粮食消耗较多的问题。

(5)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不允许做广告的企业不得扣减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应当计入实际营业费用;税法规定了明确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同时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便于管理,企业应设立“广告费税前扣除账户”,做好各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2)业务推广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应当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

(1)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业务推广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费用),可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形式发生的费用,视同业务推广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

3.差异及处理: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应当计入实际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业务推广费超过50/M的部分,今年要加税,还规定以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过高的业务推广费用,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3)保险费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收取的各种商业保险费。

1.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2.税法规定:

(一)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允许扣除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纳税人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投资者或员工投保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偿优待,应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差异和处理

(3)除另有规定外,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佣金、差价、手续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务费用,应当在不超过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3.差异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佣金在企业实际发生时,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终征收所得税时,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部分进行差额调整处理。

三、财务费用差异及处理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去汇兑损益)和应作为期间费用的相关手续费。《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规定专项借款产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其他贷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等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2)税法的规定

1.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据实扣除;对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贷款的利息支出,允许按照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金额扣除。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竣工决算投产前建造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利息,应当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竣工决算投产后,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竣工前发生的,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纳税人从关联方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在最新的税法与会计的区别与协调文件中,取消了投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

5.纳税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收取的罚息,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6.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逐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在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的价格(可以明确反映投资者的资金收益),另一部分是应计债务利息(可以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债务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发展,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对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1.区别:根据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按照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经会计判断后计入资产成本(借款费用资本化)或当期损益(利息支出)。税法分别限制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的资本化。前者主要是从正确核算当期和未来期间的资产和损益的角度;后者主要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调节税基。

2.差异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企业在平时处理财务费用时,应严格遵守执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年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差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