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二级科目明细包括:工资、福利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质量三包费、业务费、折旧费、其他营业费用。

1、员工工资:指营业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支付给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异地就医、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困难职工补助、食堂经费补助、丧葬补助、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等。(工作服) (所得税前可扣除工资的14%)

3、职工教育经费:指为营业部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各种费用。(所得税前可扣除工资的2.5%)

4、工会经费:指按营业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不含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下同)计提并拨给工会的经费。(工资的2%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5、社会保险:(可税前扣除)

1)失业保险费:指销售部门员工个人按照一定的工资比例缴纳的一种整体失业保险费。

2)养老保险费:指个人在营业部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统筹养老基金。

3)住房公积金:指售楼部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整体住房公积金。

4)医疗保险费:指个人在销售部门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

5)劳保费:指营业部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折旧费用:指固定资产价值在销售部门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核算方法进行的分配。

7、修理费:指本部门发生的除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用。

8、材料消耗:指销售部门收取的不纳入“低值易耗品”核算,在“办公费”核算范围之外的材料消耗费用。如: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耗材,维护“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流通企业的工具、工装、管理用具、包装容器、餐具、玻璃器皿、纺织用品等本部门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消耗(“低值易耗品”应按管理要求分类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

10、办公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文具费”、“书报资料费”、“外联费”,其中“外联费”指带有宣传标志或内容的纸质、电子等宣传产品或企业资料、小礼品的费用。

11、差旅费:指销售部门员工在工作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包括交通费、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2、业务招待费(应酬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与销售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包括餐饮费、礼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5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通讯费:计算销售部门的办公“电话费”和按规定可以报销的销售人员的“手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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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运输费:指销售商品的产品运输费。

17、保险费:指直接销售商品所发生的产品保险费。

18、租赁费:指营业部或营业部为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而支付的资产租赁费。

19、装卸费:指销售部门为销售产品而直接发生的货物装卸费用。

20.包装费:指为销售产品而直接发生的包装商品的费用。

21、通关费:指海关对所售产品进行监管、申报、查验、放行、通关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通关费、商检费和其他通关费用。

22、宣传展销费:指销售部门为促进销售或产品而举办的各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费用,包括材料费、礼品费等相关费用。

23、保管费:为存放或持有销售商品而支付的临时保管费。因出租仓库而发生的费用,应在“租赁费”分目下核算。

24、调试费:指销售企业产品的直接调试费。

25、广告费:指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公司产品或品牌而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电视广告费、平面广告费和其他各类广告费。其中,“平面广告费”包括霓虹灯、户外灯箱、纸质报刊杂志。

26、业务提成(销售服务费):指直接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包干费或按销售额或有效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

27、投标费:指应招标人邀请或主动申请,按照招标要求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投标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的印刷、包装和邮寄,不包括员工因投标而产生的差旅费和招待费。

28、售后服务费用:指产品售出后,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明确售后条款而应发生的一切费用。比如,由于产品的特性,案件产品或案件合同发生的售后维修或赔偿不列,而在“质量成本”科目核算。

2.9、其他营业费用:指除上述二级科目以外的与销售业务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