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挪用资金司法解释?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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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有利可图或者违法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挪用或者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然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分清两者的界限。
二、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有利可图或者违法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挪用或者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然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分清两者的界限。
三、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多次挪用如何计算挪用金额。
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挪用的数额应当单独累加,达到犯罪所需数额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2、一般用途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一般使用的,挪用时间应当单独计算,然后将挪用3个月以上的数额相加,相加的数额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总额;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虽然每次都不超过3个月,但都是用后来挪用的资金归还给以前挪用的。金额应按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金额计算,时间从第一次挪用开始计算,挪用时间连续计算。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形式1、2,是否符合各自犯罪的条件,应当分别考察,不能将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简单相加。
(2)关于挪用资金案件的罪数问题。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实践中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数罪并罚;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挪用行为只是手段行为,其他犯罪活动是客观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5,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资金司法解释?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