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化是指公共组织或公共财产的所有者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超越职权,合法或非法地将公共组织或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从全体公民或公共组织或公共财产的一种集体所有权变更为个人私人所有权的行为和过程。理论上或法律上,私有化的主体只能是所有要私有化的投资者。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私有化的法律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化的法律主体只能是向集体企业投资的所有投资者,合作社私有化的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根据谁投资谁拥有,只有那些拥有原始投资者身份的所有者才能决定是否自己做出私有化决定,只有所有者自己(即由所有投资者共同投票)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即由所有投资者代表投票)进行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民营化实际上是当权者利用党权、行政权、管理权实施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然而,大量事实表明,在转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前俄罗斯、中国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私有化运动中,有些私有化是打着市场化,重组,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几乎所有的抢劫活动都是由他们的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的党政官员)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律进行的,他们是不折不扣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