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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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互联网、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
(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经向社会公示,通过向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单位资金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不动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采取返原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出售不动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转让林权、代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种植(养殖)、出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以商品回购、代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虚假转让股权或者销售虚构的债券等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真实内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真实内容的集资、以境外资金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销售虚构资金的;
(七)没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证等手段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点对点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利用“俱乐部”、“社团”等民间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非法集资被刑事侦查的;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
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赃物,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起诉后退赔赃物的,可以酌情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起诉前能够偿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资金逃跑的;
(四)筹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或者行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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