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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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

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来后,原司法解释还适用吗

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

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地产提起的诉讼,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可以这样理解:

1、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当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但是,行政机关未在三个月内告知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实际上,第41条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相对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如果他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上诉权,那么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从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两年,否则诉讼时效届满。

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来后,原司法解释还适用吗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来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解释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线沿还片书评缺岩草鲁工释》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司法解释: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约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变更或者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变更或者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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