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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

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中承包合同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鼓励增加土地投资,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承包土地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行经营或者保留承包地权利,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合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合法批准,承包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指导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合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雇主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

文章

(四)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农民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转让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合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签约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权,也可以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合同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组;

(二)承包工作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合同方案;

(5)签订合同。

第三节合同期限和合同

第二十一条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发包人负责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三)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应包括所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或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保护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农民个人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复垦增加的;

(三)发包方退出,承包方自愿返回。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返还发包方。承包方自愿返还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不得在承包期内再次索要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入。

林地承包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为了耕作方便或者自身需要,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农民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以租赁(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擅自扣压。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出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三)流通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出让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三)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人可以投资土壤改良,依法建设农业生产的配套和辅助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投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人可以再次转让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利用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物权实现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八条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发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通过公开协商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约定。

第五十条荒山、沟、丘、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直接发包。或者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或股份合作经营。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荒山、沟、丘、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直接发包。或者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或股份合作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先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承包方的资信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根据本章规定,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开垦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互换、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迫使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土地搞招标承包的;

(六)收回拖欠的承包土地;

(七)依法剥夺和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行互换、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出让或者转让的土地经营权无效。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截留、滞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收益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侵占、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承包方非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承包方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造成土地严重损毁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互换、转让或者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的,包括承包期长于本法规定的承包合同。本法实施后,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土地不得再承包。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应当重新颁发。

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经储备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到百分之五,没有更多的移动空间。

如果在本法实施之前没有回旋的余地,那就有

这里所说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依法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在农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种植十大树。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来自土地承包法》是土地承包管理法。

[法律依据]

055-79000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协议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统分结合,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内容

055-79000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赋予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该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杂州措卷自乡地承包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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