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法》对工会主席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所以没有关于多少任期的规定。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当选者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对工会主席可以担任多少届没有规定。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当选者可以继承,可以连选连任。
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详情: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地方各级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未经全体股东大会成员或者股东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限相当;兼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期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是,个人重大过失或者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候选人规则的相关内容:
1、当一个企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成立工会组织,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工会组成领导小组工会应当设立党组织和会员代表,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工作。
字体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工会分会或者工会小组推荐,或者由全体会员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者工会筹备组应当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3、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要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进行调整。第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公示期为七天。按公开姓氏笔画排序。
4、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报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5、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的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法》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兼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期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是,个人重大过失或者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经过法定程序任免的工会主席,只要没有被辞退,就仍然有权担任工会主席,不管他是退休还是重新聘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