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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细则?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199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劳动者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问题切身利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与职工协商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进行谈判平等的代表。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雇主和雇员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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