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3、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4、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的数额、时间和地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