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为了更好地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相继出台。那么,2018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全文是什么?下面由边肖125生活网为您介绍,带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一方当事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2)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但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或者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出资孳息或增值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孩子名下,则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中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无效,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中实际分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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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