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诉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

1、(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解读)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就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就案件实质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