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房地产纠纷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基础上,《新民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实行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和提出管辖异议不能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能约定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