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失信人将被限制高消费,不得有生活、工作非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2、购置房产或新建、扩建、装修高档住宅;3、购买非营运车辆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置非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