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吸烟罚款十元,情节严重的可加重处罚。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第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制止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并可处以十元罚款。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八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国务院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七条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予以制止,并可处以10元罚款。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