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权益。为了明确监护关系,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很多情况下需要出具监护证明。但是监护人证明是哪里发的呢?哪个部门发的?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下面就让125生活网边肖为您详细解答。

  一、监护人证明需要在哪个部门开具?

家庭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监护中经常涉及的相关事项包括:监护人、监护、监护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委托书、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但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印章。或者可以直接找当地派出所开证明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不具备核实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所以监护证明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能生效。

  二、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监护人证明需要以下文件:

1、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果已经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境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和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境内居民提供户口簿、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供:护照(中国公民需提供入籍纸、户口簿、户籍注销证明);

  三、监护人确定及监护人证明的相关法条

在此小编附上监护人的相关法规,供大家参考。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近亲属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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