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的。为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实施了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很多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疑问。下面125生活网边肖将为您解答疑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后,经审查,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就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该当事人是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是被申请人。

配偶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案件和撤销婚姻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撤销婚姻申请判决作出后进行。

前款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如双方均不愿经营本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权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况判决: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应予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权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赠与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者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可能遭受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也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标准。以上是边肖为您整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