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书格式须统一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不统一。目前,实践中的民事调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调解,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中介结束时的标准表达式不同。

两种调解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拒绝在按照普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上签字的情况,导致调解努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书是当事人达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内容经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但实践中很少有法官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从根本上违背了自愿调解原则。而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调解书,省去了很多麻烦,大大方便了案件的审理。

鉴于调解书两种尾部表述的优缺点,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可以将这两种调解书合二为一,统一调解书的格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的尾巴可以表述为:“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声明的基本格式是参照普通程序调解书的格式,并吸收简易程序调解书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优点。

  二、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一)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2)案由。陈述案件的性质。

(3)事实。注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地点,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双方所持的请求和理由。

(4)原因。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定,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五)协议的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表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六)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七)法庭人员签名并加盖法庭印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和判决书一样吗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合议庭或者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不统一,可分为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书和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书。以上是125生活网整理的《民事调解书统一格式》的内容。如有其他法律需求,可联系125生活网律师进行更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