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线索但自己无法收集,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二,当事人要提供原件或原件。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方式是调查询问、调取有关材料、提交鉴定、勘验。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存相关证据等措施,以保全证据价值的一种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保全证据: (一)证据可能灭失的。(2)以后取证难。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全证据,并根据证据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对质鉴定与核实,是指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对相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辩论的活动。

证据的认定和核实是证据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所有证据都要当庭出示,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使是人民法院调取的。但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在庭审中经法官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质证、鉴定证据过程中,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互相询问有关证据的问题,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审查认定的含义和内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质证、辨认后,对证据的可采性所作的认定。证据审查认定的内容是: (一)审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二)审查确认证据的关联性。(3)审查确认证据的合法性。

4.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的。(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4)当事人超过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和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认证手续的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不予认可的。(七)经当事人或者他人技术处理,无法辨别真伪的。无法正确表达证人作证的意愿。(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3.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一)被告收集的证据和

4.证据有效性的判断。在审查认定证据过程中,如果发现数份证据证明同一事实,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3)原件优于复印件和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院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送的证据;(七)其他证人的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并且对当事人有利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内容相同的几种证据,胜过孤立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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