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怎么走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现役军人及其配偶双方同意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在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的,现役军人在取得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同意证明后,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办理离婚时,涉及到管辖法院和现役军人离婚条件。

1、管辖法院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离婚诉讼的管辖不同于普通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作了详细规定。军人分为文职和非文职军人,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夫妻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四是夫妻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条件

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保护军人婚姻的制度,军人通过诉讼离婚的条件比较特殊。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予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证明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那么法院不会对现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判决离婚。

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其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领导酌情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另一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现役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部队可征求对方所在单位或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法院将按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军人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者(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有军官证,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因此,在登记时,他们需要军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已婚夫妇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本地人的,本地人不需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仍要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是离婚p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