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的内容应当有益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最高、最好等术语;

(四)妨碍社会稳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妨碍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

(七)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音乐时空广告的价格也需要按照广告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表明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和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的广告,应当清晰明确。广告表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标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比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利用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必须注明“按照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自制。

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示安全的绝对化断言;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二、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第一,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虚假广告的主体应该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这也是国际惯例。

第二,虚假广告必须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促销过程中。这一点主要用于区分虚假广告与其他种类的虚假陈述,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商业目的相一致。

第三,虚假广告应当具有欺骗性,即虚假性和误导性。其中,虚伪是因,误导是果,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认定标准。虚伪主要从广告的客观内容和表现形式来判断,误导主要从广告的宣传效果和结果来判断。

第四,虚假广告可能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虚假广告不仅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目前广告监管机构主要依据包括《广告法》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概念、构成等方面把握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但由于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相关法律法规很难全面覆盖。因此,相关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定义来判断虚假广告的概念和构成,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依法打击虚假广告。

  三、虚假广告的处罚

(一)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为其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是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上指引的介绍,你一定对《广告法》有所了解,广告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发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广告法知识,请去广告法专题了解一下。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