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对社会事业的公共投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收费,不是行政处罚,具有补偿和强制的特征。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人。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生子女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有哪些

征集的对象应该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以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是指违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前,一些省市不仅对超生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且对符合规定条件、被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称为“社会抚养费”。收取的金额少于非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从300元到800元不等。

法律颁布后,征收对象应该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以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根据法律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公民不应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公民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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