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作为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监护机关指定的监护。
二、法定监护顺序的范围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 (一)祖父母;(2)兄妹。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 (一)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
本款所称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能保护在先顺序者的身份利益,又能防止其逃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根据自己的约定决定由谁来进行监护,这就是秩序的制度价值。
3、在确定法定监护人顺序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第一顺序的人优先于最后顺序的人作为监护人。然而,经监护人同意,这一顺序可以改变。
(2)优先顺序中有二人以上时,可以全体共同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根据他们的约定,只由其中一部分担任监护人。
三、怎样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近亲属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监护人是精神病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指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已进入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阶段。它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而且有义务根据其所了解的信息,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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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