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保护范围
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各领域的一切成果。
2、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双重国籍):作者的国籍是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都应在所有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作品的国籍是针对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一个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以内),也应该在所有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时自动享有著作权;在成员国没有惯常居所的非本国国民,如果其作品首先或同时在该成员国出版,也应享有版权。
独立保护原则: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的保护。
3、权利内容
保护对象: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设计。
公约所能保护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讲话、演讲或其他同类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纯属报纸新闻的日常新闻或社会新闻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它既包括道德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
4、保护期
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
电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电影发行后或者拍摄完成后50年。
对于匿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如果作者的身份可以确定,或者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则适用作者死亡后50年的规定。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