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3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

 [相关法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四十一条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得其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和行使】依照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页]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条例,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不干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下,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页]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在出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股份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交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其履职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被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