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划分。

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而是与特定人的人身有关。

(2)控制权、索赔权、组建权和抗辩权。

根据公民权利的功能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的标的物,具有排他性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求权: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比如:请求他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通过自己的行为就能使一项权利发生、改变或消灭的权利。比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对方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比如:拒绝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利:特定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抵制不特定义务主体阻挠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依法请求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而不是权利的大小。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不是绝对的对立,而是相对的。

比如,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排除非所有权人的任何阻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不得不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

(四)主要权利和从属权利

根据公民权利的相互依赖性进行分类。

主体权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属权利:一种民事权利,其存在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基础。

比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五)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分类。

原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普通民事权利为原始权利;

救济权:因原有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比如要求身体伤害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始权利,索赔权是救济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根据公民权利是否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来划分。

既得权利:具有现实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未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民事权利。

比如:婚姻自由权。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和为实现某种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一些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做或不做某些事而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事,以保证自己享有或实现某些利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在中国,公民权利有三个基本特征:

(1)平等。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2)连续性。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民事权利,法人从成立到消灭的民事权利,自始至终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物质基础雄厚,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有保障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处分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三、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

(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带来的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的相关知识。如有疑问或疑问,可咨询125生活网律师。